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委员会于去年10月举行了第73次会议。在本届会议上,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六(包含硫化物含量相关法规)的签订双方,均商定并同意将2020年全球航运船舶燃油硫含量限制监管的措词更改为“附带使用”,也就是禁止随船携带燃油含硫量超过0.5%的燃料油。请注意“燃油”一词,其定义是为实现船舶推进航行或船上作业而用于燃烧的燃料,因此显然不是货物。那么为什么各方都支持这一修订呢?
该船舶燃油限硫令规定的各利益相关方认为,当禁止航运船舶携带含硫量超过全球船舶燃油硫含量标准上限规定的燃油时,这一禁令的执行,将增强2020年全球硫含量上限管理机制的执行能力。 理论上是这样的。通常情况下,港口国(船舶正在访问的港口国)的管辖范围通常只延伸至港口向外12海里的海域,而对公海海域上航行的船舶并无管辖权限。公海海域航行船舶的管辖权,只属于该船舶所悬挂船旗代表的国家。 在修订该法规之前,港口国只能执行其领海区域内航行船舶的管理,而非公海区域航行船舶的管理。现在,在修订之后,港口国也可以间接实施对公海海域航行船舶的管理。
到目前为止,至少在理论上情况还不错。然而,为了实施执法行为,港口国监管官员将需要检查每艘船舶的燃油舱并取样,因为0.5%的燃油很可能是重燃料油。仅凭燃油的外观不足以确定该船燃油舱所携带的燃油是否符合规定。除了需要采集和分析额外数量的样本(这在所有船舶上都不容易或不安全)之外,问题是各国是否有针对“公海海域”船舶的违法行为设置了制裁制度。 换句话说,与使用超过2020全球硫含量上限的燃料而违反国际航运排放控制区硫相关法规的船舶相比,违反运输禁令的船舶,国家是否会对其处以更高的罚款?最近,新加坡承诺对违规者处以监禁,但仅限于其领海区域内航行的船舶:详见新加坡承诺然而,该制裁制度不完善并不是国际海事组织的问题,海事组织的职责仅是确保建立一个加强执法的框架。
那么,洗涤器在这方面又如何呢?安装并使用了洗涤器的船舶,是允许携带不合规燃油的。这是通过“等效规定”和燃油交付单来确保的。对于安装并运行了洗涤器的船舶,相关执法机构都必须监控其烟囱排放物的合规性水平(大多数是这样做的),或者通过监测该船舶安装和运行的洗涤器的参数进行类型认可。执法者很容易检测到船舶是否已经关闭了原本应运行的洗涤器。但是我问自己,船舶主们关闭其洗涤器的动机是什么?如果您已经在船上安装了一台能替您省钱的大型设备,相对于较高的因关停设备而被发现违规的风险(最多可节省2%的额外燃油消耗)到底值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