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油轮在运载特定产品时必须使用惰性气体系统。该惰性气体系统主要用于装卸货物的港口。惰性气体系统可以基于氮气或二氧化碳,我将在本博文中讨论的后者类型的惰性气体系统。除《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要求外,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六中还有硫相关的法规。该规定并没有豁免惰性气体系统使用符合规定的燃料。该法规明确指出,“船上使用的所有燃油”都应符合一定的硫含量规定。从逻辑上讲,这将影响所有燃油燃烧装置:发动机,锅炉,应急发电机,焚化炉,当然也包括惰性气体系统。
我们需要探索多种方案来确定我们需要处理的问题。让我们来看看以下内容:
1.使用合规燃料的惰性气体系统
2.使用不合规燃料的惰性气体系统
3.使用不合规燃料的更大系统中的惰性气体系统
In this scenari在这种情况下,惰性气体系统使用符合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附则六规定的合规燃料。大多数有关部门认为,使用合规燃料(由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管制)的安全装置(由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管制)是不需要满足进一步要求的组件。
在这种情况下,惰性气体系统是由不合规燃料提供的独立组件。为了使惰性气体系统符合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有关硫的法规,必须以等效方式证明惰性气体满足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要求。
惰性气体系统具有废气洗涤段,在一定程度上含有用于满足硫含量要求的等效装置。但是,在该系统的设计阶段设计者就需要考虑到这一因素,因为这不是惰性气体系统正常运行的方式。如果要采用这种等效方式,有关部门可根据废气清洁化系统指南(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MEPC.259(68)号会议决议)的规定,合理要求其采用惰性气体系统获得批准。换句话说,该装置要么获得了装置许可,要么必须安装气体分析仪,以连续监测进入货舱的惰性气体。
到目前为止,一切都还不错–但是排放水又如何处理呢?是否惰性气体系统现在已成为了一个废气清洁系统,这是否意味着惰性气体系统在排放水方面需要遵守废气清洁系统的准则?通常情况下,无论使用哪种燃料,惰性气体系统的功能都只是排放其冲洗水,而无需考虑其他要求。
或者该系统仍是一个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规定和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关于这一点,人们所持有的观点各不相同,因此在每种情况下都需要咨询相关部门。
如果惰性气体系统需要遵循废气清洁系统的相关准则,则必须对其排放水进行监测,并且必须符合酸碱度、多环芳烃含量和浊度的排放水要求。如果认为该惰性气体系统是一个正常情况下使用的惰性气体系统,则对其冲洗水没有上述要求。
惰性气体系统通常会成为较大设备装置的一部分,该设备装置包括用于多种用途的锅炉,而不仅仅是用于惰性气体的锅炉。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有关部门会说系统需要符合废气清洁系统指南的规定和要求,这意味着对排放水有要求。换句话说:如果该系统不是专用的惰性气体系统,则将其视为废气清洁系统。